加班工资的认定及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 |
| |
引用本文: | 何小勇.加班工资的认定及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9(5):79-82. |
| |
作者姓名: | 何小勇 |
| |
作者单位: | 江苏警官学院,南京,210012 |
| |
摘 要: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属于特殊劳动争议,劳动者提请劳动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或者两年民事权利诉讼时效的限制。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记录两年保存期限的规定不能成为限制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利享有的理由。劳动者在工资表上的签字不能视为是其对工资支付数额、项目等无保留地接受的凭据,更不能等同于工资账目的结清。在企业广泛采用多种薪酬形式下,工资经折算后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合法的司法界定标准。
|
关 键 词: | 仲裁时效 拖欠劳动报酬 加班工资 效益工资 诉讼时效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