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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
摘    要:一、《办法》第三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  修改  经营企业  生产特点  企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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