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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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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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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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3期)【案情】原告:段天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分公司)。2008年3月24日,原告段天国为苏0141557拖拉机在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自200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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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基本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 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 被告人 分公司 投保人 说明义务 条款无效 南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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