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作者姓名:程序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摘    要:■(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3期)【案情】原告:段天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分公司)。2008年3月24日,原告段天国为苏0141557拖拉机在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自2008年3月25日

关 键 词:基本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  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  被告人  分公司  投保人  说明义务  条款无效  南京市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