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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账户”归属的司法认定标准
作者姓名:张小明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民事诉讼中,本证和反证的证明标准是不同的,对本证而言,法律上要求其应达到的证明标准是证据事实的高度盖然性,而对反证,法律上只是要求其具有对抗对方证据、阻却对方事实形成的适当证据,其证明标准只需达到使对方所提证据及其待证事实处于存疑状态、使法官对本证证据和事实的心证发生动摇即可。

关 键 词:李清  账户  证明标准  资金  资产所有权  高度盖然性  拖拉机  证券公司  待证事实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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