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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能否进行产权分割的判断标准
作者姓名:赵明华  李烨  张心全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原告任甲诉称,其与被告任乙系案外人胡某的养子女,胡某死后,两人共同共有上海市某幢房屋的二楼全部和底楼西南间、西北间、东北间、车间、附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其后,原告长期侨居海外,系争房屋一直由被告居住,但该房屋产权未进行分割。

关 键 词:共有房屋  产权分割  标准  共同共有  房屋产权  养子女  案外人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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