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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高速公路公司夜间未及时清障之义务限度
作者姓名:
李亮
张华荣
作者单位: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如果未及时清扫路面障碍物,视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 键 词: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高速公路公司
作为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
高速公路养护
交通事故
障碍物
路面障碍
合理限度
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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