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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公司夜间未及时清障之义务限度
作者姓名:李亮  张华荣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如果未及时清扫路面障碍物,视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 键 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高速公路公司  作为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  高速公路养护  交通事故  障碍物  路面障碍  合理限度  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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