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共同共有人可基于意思表示瑕疵撤销共同赠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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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卢薇薇,成皿,纪伟.部分共同共有人可基于意思表示瑕疵撤销共同赠与[J].人民司法,2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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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卢薇薇 成皿 纪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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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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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全体共同共有人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后,如部分共同共有人在赠与合同订立时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瑕疵共有人可诉请法院撤销该赠与。如符合可撤销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条件,法院应判决撤销全体共同共有人对他人的该赠与,而不应仅判决撤销意思表示瑕疵共有人对他人的该赠与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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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张洁 赠与行为 共有人 意思表示瑕疵 重大误解 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 共同共有 夫妻共有财产 赠与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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