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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部分共同共有人可基于意思表示瑕疵撤销共同赠与
作者姓名:
卢薇薇
成皿
纪伟
作者单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
【裁判要旨】全体共同共有人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后,如部分共同共有人在赠与合同订立时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瑕疵共有人可诉请法院撤销该赠与。如符合可撤销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条件,法院应判决撤销全体共同共有人对他人的该赠与,而不应仅判决撤销意思表示瑕疵共有人对他人的该赠与份额。
关 键 词:
张洁
赠与行为
共有人
意思表示瑕疵
重大误解
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
共同共有
夫妻共有财产
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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