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恶意透支与普通型信用卡诈骗并存时的数额认定
作者姓名:贺平凡  罗开卷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恶意透支数额与普通型信用卡诈骗数额属于同类不同种数额。对于同类不同种数额,可以累计并就轻认定。恶意透支与普通型信用卡诈骗并存时,如果累计两种数额后导致入罪或者法定刑升格的,必须累计并就轻认定,即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数额标准进行定罪处罚。

关 键 词:法定刑  犯罪数额  被告人  骗领信用卡  数额标准  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  数额较大  普通型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