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否提供加油站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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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丹,刘贤君,刘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否提供加油站服务[J].人民司法,2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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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丹 刘贤君 刘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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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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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要点提示】交通运输部自1998年起不断出台相关规定,新建、改建的高速公路应当按照交通部发布的技术标准设置服务区,并为行驶车辆提供加油站服务。对交通运输部上述规定尚未出台之前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其经营管理单位虽不具有严格意义上应按现行通用技术标准设置服务区并为行驶车辆提供加油站服务的合同义务,但其应不断提高并完善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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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高速公路建设 通行费 经营管理者 广深高速公路 服务区 管理单位 交通运输 加油站 行业标准 公路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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