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犯罪主体的批复》理解和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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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建平 杨建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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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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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5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犯罪主体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批复》于2015年8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2日起施行。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批复》,现解读如下:一、《批复》的制定背景及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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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工程勘测 犯罪主体 检察委员会 证明文件 情节严重 追究刑事责任 定罪处罚 勘察报告 社会危害性 有权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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