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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对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适用的思考
作者姓名:
叶永祥
作者单位:
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
摘 要:
1995年8月3日,A市铁路物资公司与B市生资公司签订协议,双方约定:“生资公司”代铁路物资公司向宝钢还款3000万元,“生资公司”享受还款的优惠让利等。当月下旬,生资公司给了宝钢27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铁路物资公司又将付款日期为同年10月至12月的三张各500万元的银行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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