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般认为在饭馆工作危险系数不大,老板往往借此借口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试图侥幸省几个小钱。然而,当一女服务员下班路上发生事故构成工伤后,成了“终身员工”。2012年8月16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法院在对医疗费、工资损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鉴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1777余元依法判决赔偿的同时,判决海安县某龙虾馆与黄月之间保留劳动关系,黄月退出工作岗位,并责令龙虾馆从2011年9月起按月支付黄月伤残津贴1671.75元;同时明确黄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龙虾馆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龙虾馆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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