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产品责任法的新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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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大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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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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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在80年代以前,欧洲各国大都没有制订关于产品责任的专门立法。它们的法院主要是通过引申解释民法典有关规定来处理产品责任案件。例如,法国法院在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时,主要以《法国民法典》有关买卖和侵权责任的规定为依据。如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645条的规定,“如果卖方明知标的物的瑕疵时,除返还其收取的价金外,并应赔偿买方的全部损害。”法国法院把“全部损害”扩大解释为包括侵权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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