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疑点探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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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雷雪梅 陈世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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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西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 400715(雷雪梅),西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西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 400715(陈世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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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下简称“本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本罪在国内刑法学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本罪构成要件的主、客观方面;本罪能否成立自首以及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等问题上。本文拟对这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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