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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的表现形式及效力
引用本文:贵立义.公权力的表现形式及效力[J].公共行政与人力资源,2009(1):10-12,35.
作者姓名:贵立义
作者单位: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特聘教授
摘    要:国家机关行使的公权力,其表现形式是法定的,只有符合法定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在诉讼或仲裁中才能当证据使用。国家机关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不采用法定形式,而是以证明材料、说明书等形式证明某种事实,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这对于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加严格、严谨的要求。

关 键 词:法律效力  公权力  国家机关  法定形式  证明材料  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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