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的表现形式及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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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贵立义.公权力的表现形式及效力[J].公共行政与人力资源,2009(1):10-1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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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贵立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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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特聘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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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机关行使的公权力,其表现形式是法定的,只有符合法定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在诉讼或仲裁中才能当证据使用。国家机关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不采用法定形式,而是以证明材料、说明书等形式证明某种事实,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这对于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加严格、严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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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效力 公权力 国家机关 法定形式 证明材料 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 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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