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纵观古今,中西方关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论述不胜枚举。哈贝马斯在其著作中提出了法律与政治两者之间是构成性联系的观点并从他的商谈理论出发对法律与政治的构成性联系进行了独特的论述。哈贝马斯认为,建立在交往理性基础上具有合法性的法律,使政治权力与交往权利联系起来,由此形成一种法律与政治权力的互相构成。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是一种良性循环关系,即两者彼此没有先后和高下之分,两者互为前提、相互支撑。哈贝马斯的这一思想对于中国当前的法治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以重要的启示:即在中国当前的法治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过程中,不能以政代法,而应当讲法治与讲政治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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