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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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志刚.行政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方法[J].甘肃理论学刊,2014(6):112-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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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志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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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复旦大学 法学院,上海,200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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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2013年社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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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赔偿表现为:行政职权行为致人损害赔偿和其他行政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赔偿。行政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赔偿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竞合关系。《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行政职权行为致人损害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其他行政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赔偿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行政职权行为致人损害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其他行政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责任法》。行政职权行为致人损害赔偿与民事赔偿的混合表现为两种形式:不动产登记错误致人损害赔偿与民事赔偿的混合,行政不作为致人损害赔偿与民事赔偿的混合。两种情形下的法律适用及责任分担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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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赔偿 民事赔偿 行政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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