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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方法
引用本文:刘志刚.行政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方法[J].甘肃理论学刊,2014(6):112-117.
作者姓名:刘志刚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 法学院,上海,200433
基金项目:教育部2013年社科项目
摘    要:行政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赔偿表现为:行政职权行为致人损害赔偿和其他行政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赔偿。行政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赔偿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竞合关系。《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行政职权行为致人损害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其他行政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赔偿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行政职权行为致人损害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其他行政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责任法》。行政职权行为致人损害赔偿与民事赔偿的混合表现为两种形式:不动产登记错误致人损害赔偿与民事赔偿的混合,行政不作为致人损害赔偿与民事赔偿的混合。两种情形下的法律适用及责任分担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关 键 词:行政赔偿  民事赔偿  行政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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