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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现实需要与制度构想
作者姓名:刘俊芳
摘    要: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承包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根据现行法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只限于通过招标、拍卖、协商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

关 键 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经营权抵押  制度构想  土地使用权  集体所有  现行法律  “四荒”  协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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