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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凌云案申诉无理予以驳回
引用本文:
严群.张凌云案申诉无理予以驳回[J].人民司法,1984(11).
作者姓名:
严群
摘 要:
申诉人张凌云,男,现年六十二岁,地主出身,山东省桓台县唐山公社后七里庄大队人。一九五○年在山东省人民政府机关消费合作社任会计。因反革命倒算案于一九五五年九月十五日被逮捕,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经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满释放后,在家务农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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