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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权与死刑审判权应相对分离
摘    要:<正> 徐益初在《法律学习与研究》1989年第1期撰文认为,死刑核准权是对死刑审判权的监督。为了便于实行监督,死刑审判权和死刑核准权的主体应相对分离。如果有死刑审判权的法院,又行使死刑核准权,它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就会削弱监督的作用。死刑核准权属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判决和裁定进行复核,基本上可以避免死刑审判权与死刑复核权重合的现象。但是,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的规定,将死刑核准权下放给高级人民法院,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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