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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摘    要:赣府厅字[2009]51号2009年3月3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环保厅《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 键 词:人民政府办公厅  污水处理厂  工业园区  城镇  环保  江西省  省政府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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