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跨界损害领域的预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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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灿铃.国家在跨界损害领域的预防义务[J].比较法研究,2022(6):171-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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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灿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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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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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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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科学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和人类社会的实践是紧密联系的,人类社会在发展进程中所面对的困境和难题必然促进科学理论的不断创新。高新技术的应用导致跨界损害后果的行为虽然不被国际法所禁止,但已成为当前国际关系中突出的焦点问题。有鉴于此,动态发展的国际法亦需进一步发展完善,就预防义务的相关实体规定必须随着科学技术的应用不断加以完善,课予行为主体在跨界损害领域中应有的法律义务,在实施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时采取预防性措施,切实履行诸如通知与事先知情同意、跨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收集与交流等预防义务,切实达到从源头预防和/或控制跨界损害的发生以使自然生态系统免遭损害并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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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际法 跨界损害 预防原则 法律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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