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论视角下的侵害企业数据权益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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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重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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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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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苏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数字背景下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2FXC0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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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侵害企业数据权益的行为无论是否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数据权益人请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都在于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侵害企业数据权益的行为,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特别规范。而对于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侵害企业数据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整体类推的方式确认获利返还标准的适用,且数据权益人可以自行选择依据该标准抑或实际损失标准确定赔偿数额。除法定赔偿外,主张损害赔偿的数据权益人需要对损害的存在和损害数额加以举证,但对于损害数额的认定可以适当降低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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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数据权益 损害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 整体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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