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要件——以授益行为的撤销与废止为基点的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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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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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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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的构建研究”(19ZDA163);;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成文法体制下判例运用的理论与实践比较研究”(19ZDA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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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法中适用信赖保护原则需满足哪些事实要件的问题,不仅取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学理构建,亦受限于成文法中的具体规范构造。基于该原则在德国行政法中适用于违法授益行为的具体方式,可以将其适用要件归纳为信赖基础、信赖表现、信赖基础的偏离、利益权衡四项,统称为“四适用要件审查体系”。相比较而言,我国行政许可法等现行法律中并未建立类似的规范构造。因此,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所具有的意义还需作出更为深入系统的研究才能得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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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信赖保护原则 授益行为 适用要件 规范构造 审查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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