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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奸罪的缺陷及其完善
作者姓名:谢文婷
作者单位:江西南昌大学
摘    要:本文通过对女性成为强奸罪主体、男性成为被强奸对象的可能和必要性的论述,提出了我国应将第二百三十六条改为:"违背他人意志,强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一)强奸、奸淫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奸淫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四)2人以上轮奸的;(五)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关 键 词:女性强奸主体  男性强奸对象  同性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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