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试论检察机关法律 监督职能弱化的原因
作者姓名:程紫平
作者单位: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摘    要: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就从本质上确立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地位。任何具体检察工作的运作都必须围绕法律监督本质属性而展开,不得偏离本质属性的中心轴。这就象“源”与“水”。“本”与“未”的关系。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法律的规定总会存在一些漏洞,从而弱化法律的实施效果。本文试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的角度,对立法的缺陷以及现行制度的掣肘等方面的原因略陈管见。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  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工作  《宪法》  国家法律  弱化  现行制度  运作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