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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越权合同的法律效力
引用本文:刘辅华.论公司越权合同的法律效力[J].法学,1995(11).
作者姓名:刘辅华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所谓公司越权合同,是指公司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所签订的合同。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公司从核准登记之日起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且其权利能力以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限。我国《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公司法》第11条也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显然,如果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订立经济合同。即属于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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