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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0年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3次会议、2010年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

关 键 词: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0年  公告  移动通讯终端  法律若干问题  淫秽电子信息  审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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