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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适用国家赔偿法的困境与出路
作者单位: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 检察长、党组书记(崔英杰),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 检察长政治协理员、四级高级检察官(李治永)
摘    要:"国家赔偿是以国家为赔偿主体的侵权损害赔偿。或者说,凡是以国库收入或国家财产所进行的赔偿均称为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制度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又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理应有所作为。目前,我国国家赔偿立法还不够完善,检察机关在赔偿理念、工作机制上也有一些不适应的问题,从而制约了国家赔偿制度的落实,亟需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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