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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法法不容
引用本文:赵慧.暴力抗法法不容[J].新疆人大(汉文),1999(5).
作者姓名:赵慧
作者单位: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
摘    要: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强制执行权是国家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权力.它不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重要手段.然而,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暴力抗法事件屡有发生,严重破坏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近期,在我市就发生了一起暴力抗法事件. 1997年6月19日,七零零八工厂与冯永忠经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由被告冯永忠偿付七零零八工厂水泥款8万余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冯永忠于1998年3月又将自己经营的预制厂转包给李少建经营.1998年6月30日上午,头屯河区法院干警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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