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原告:北京市牛栏山酒厂(以下称牛栏山酒厂)被告:河北省徐水县诗林醉酿酒厂(以下称河北诗林醉酒厂)被告:北京市大兴县物探养殖场起诉与答辩原告所称我厂研制、生产的“华灯牌北京醇”低度白酒于1992年投放市场后,被评为北京市名牌产品,畅销华北地区并向全国发展。被告河北诗林醉酒厂、北京诗林醉酒厂自1995年开始利用自己注册的“诗林”商标联营生产并大量销售“诗林牌北京醇”白酒,其生产基地在河北省徐水县。被告产品“诗林牌北京醇”除注册商标与原告不同外,其产品的名称、酒瓶的瓶形、外包装装满与我厂生产的“华灯牌北京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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