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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摘    要:正国税发[2008]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关 键 词: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扣除  税务总局  管理  企业  印发  国家税务局  计划单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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