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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监察对象上应坚持对个人与对组织并重
作者姓名:韩明升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市纪委 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摘    要: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主要是三类:一是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二是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三是下级人民政府。从这些年的实际情况看,一些监察机关往往把监督重点放在个人行为上,而对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则提要求多一些,监督措施少一些,查处的案件更少。应当说,加强对个人行为的监督是十分必要的,但对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施政行为的监督也决不能忽略。从工作实践看,有些问题的发生,形式上是个人行为,根子往往在政府部门或基层政府。例如,违法征地、强制拆迁、乱收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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