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员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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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全理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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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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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是司法人员特别是审判人员的职责。但是,由于精神病的种类很多,症状也很复杂,即使具有专门的精神病学知识的人也不容易判断清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批复》(78法办研字第17号)中指出:“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行对社会有危险性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至于精神病人是否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应由有关医疗部门鉴定并应就其左右邻近调查证明行凶时及行凶前后的精神状况,取得确实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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