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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是垄断的产物
引用本文:袁华明.“霸王条款”是垄断的产物[J].学习月刊,2005(12).
作者姓名:袁华明
作者单位:浙江省社会科学院《观察与思考》杂志社
摘    要:“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学理论中没有与之完全对应的概念。“霸王条款”一般表现即是不平等的格式合同,亦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不平等条款的合同。“霸王条款”的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因素,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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