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侦查阶段推行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实践性研究 |
| |
引用本文: | 吴尚青,毕良珍.我国侦查阶段推行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实践性研究[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45-149. |
| |
作者姓名: | 吴尚青 毕良珍 |
| |
作者单位: | [1]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南京210012 [2]江苏警官学院,南京210012 |
| |
基金项目: | 江苏警官学院2007年度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07XX820001 |
| |
摘 要: | 刑事和解是刑罚改革发展的必然方向,体现了平等保护的理念,是有效配置警力资源和解决现有刑罚体系所造成的社会问题的途径。社会实践和审判实践呼唤刑事和解制度的引入。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必须规范侦查阶段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的操作程序,必须建立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必须构建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以完成历史赋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使命。
|
关 键 词: | 侦查 刑事和解 恢复性司法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