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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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翟相娟,张华玲.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5):5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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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翟相娟 张华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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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2]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南京21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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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然人的隐私权依法应受保护。公众人物因其事业与社会和大众的关系密切,基于公共利益、新闻价值或公众的合理兴趣,有必要对其隐私权进行适度限制。但是,在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限制的同时,也应对其进行必要的保护。公众人物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其私生活不受监听监视,公众人物享有通信秘密和自由,公众人物夫妻两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或调查,公众人物有权享受与公众的合理兴趣完全无关的纯粹个人私事的秘密或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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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众人物 隐私权 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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