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随着我国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正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于法律方面的关心越来越重视。加之近年来我国在刑事再审司法实践结果等方面的表现,都十分突出的显示了我国在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制度等方面的设计与程序之间存在着非常多的不合理与有缺陷的问题。例如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设计不够完善、提起再审程序的事由和程序的要求存在不详细、提起再审程序的时效存在漏洞以及时效和次数方面无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形式审判监督程序制度方面就存在着非常多不合理的因素。本文认为对于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和利益均衡等原则,并且与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对于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针对我国现行刑事再审程序中出现的问题与不足来对缺陷进行弥补,并且在刑事审判改善方面制度设计时必须要明确社会主义价值观,即努力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能够实现合理的平衡,进一步凸显程序公正的原则,还要兼顾实体公正,进一步满足诉讼公正的同时要做到不能偏废诉讼效率,并且坚持以法律事实为基础来支持司法裁判。进一步在形式审判程序不断成熟与完善的过程中,必须充分的保障当事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诉权,还需要依法取消法宣形式再审提起权。进一步明确并且界定刑事再审提起事由。严格控制再审提起所在期间以及提起的次数,并且一定要严格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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