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募捐诈骗、骗购经济适用房等被害人目的落空案件引发了诈骗罪可罚性范围的争议。现有学说将被害人目的作为财产损失的计算要素判断被害人目的落空案件的可罚性,但将被害人目的作为财产损失的计算要素会使得财产损失要件认定的规范化程度更高,导致损失数额无法准确计算,突破了犯罪既遂后不能回溯的原则,并且被害人目的在财产损失中的具体判断标准也不明确。被害人目的应当纳入欺骗行为要件中进行规范判断,欺骗行为的不法本质是行为人对被害人交付判断基础的重要性事项进行欺骗。被害人目的只是重要性事项的判断材料,重要性事项的判断应当从事实和规范两个步骤进行,即被害人目的属于重要性事项应当符合经验事实的通常性以及规范价值的适当性。当被害人目的属于交付判断的重要性事项,但不存在客观经济损失时,成立诈骗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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