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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强制处分适用的法定主义与令状主义——以留置为中心的分析
作者单位:;1.湘潭大学反腐败司法研究基地;2.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理论研究基地(湘潭大学);3.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    要:在以刑事强制处分作为程序变更效果的监察措施运行过程中,其可因监察调查程序的特殊性而在调查终结前欠缺必要的刑事司法审查环节。2019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未明确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时,可对监察措施的审批与执行进行司法审查的权限,这阻却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功能实效的发挥。以大陆法系强制处分的法定主义与令状主义为理论观照,强制处分的司法审查乃属法律保留事项,在司法保留与法官保留的语境下,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变更监察措施为刑事强制措施应遵循强制处分的适用规律。立法应保留将监察措施变更为轻缓刑事强制措施的处分空间,审酌实践中职务犯罪具体案由、证据收集情况及量刑期待等因素,细化完善留置期限类型化设定。同时,以留置为典型,监察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审查应遵循手段与目的之间的程序相称要求。

关 键 词:强制措施  令状主义  检察官客观义务  侦查法官  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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