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12年,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催生了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第三人三类指向财产的称谓。利害关系人专属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案外人同时存在于普通程序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第三人是平衡没收与保障交易安全的产物。三者权利均不同程度被压缩或简化处理。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障是“程序二分式”的且存在程序断裂;案外人审前程序中权利保障缺位,审判程序中受制于“必要性”检验缺失参与权,执行程序和执行后程序中权利渠道繁杂、互有重叠、与民事诉讼规则链接失灵;第三人权利保障空白。应基于对物诉讼重新整合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利害关系人视参加诉讼目的不同分为独立的利害关系人和非独立的利害关系人。独立的利害关系人在审前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和执行后程序的权利配置应比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独立的利害关系人不具有此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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