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重复诉讼遮蔽下的既判力遮断效——以民诉法解释第248条为中心
作者单位:;1.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庭研究中心
摘    要:民诉法解释第248条并非重复诉讼适用上的例外,而是关于既判力遮断效的规定,应当将既判力遮断效从重复诉讼中剥离出来独立发挥作用。不受既判力遮断效排斥的对象不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新的事实,而应当是法庭辩论终结后的新的事由,该新的事由必须构成前诉作为判决基准的要件事实且该要件事实能直接决定判决结果。对于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可预见的事由和后诉行使已经成立的解除权的部分事由,可以例外地不受前诉既判力遮断效的排斥。在确定既判力遮断效的适用范围时,应根据既判力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的大小关系分别讨论其适用范围上的特殊形态。

关 键 词:既判力遮断效  一事不再理  重复诉讼  既判力基准时  原因事由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