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奸淫幼女罪与非罪的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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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铭暄 朱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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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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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奸淫幼女行为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被害人为“幼女”的问题 ,我国刑法学界长期争议不下。若根据社会危害性之有无及程度的不同、区分是否采用强制性手段、对主观要件作不同要求 ,则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 ,直接适用《刑法》第 2 36条第 1款关于强奸的规定 ,对被害人的年龄不要求“明知” ;而在非强力奸淫幼女的场合 ,对于被害人的年龄则要求“明知” ,但对于“明知”应理解为“确知”或“推定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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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奸淫幼女 强奸罪 罪与非罪 明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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