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不容亵渎 律师执业权利不容侵害 四川伤害律师事件有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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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夏焕良.《律师法》不容亵渎 律师执业权利不容侵害 四川伤害律师事件有结果[J].中国律师,20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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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夏焕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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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律师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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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今年8月17日,四川省南充市发生了一起违反《律师法》、暴力伤害律师的事件。该市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涤非在接受委托参与一起股权纠纷执行调解活动中,被对方当事人李××无端殴打致轻伤。事件发生后,省及南充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高度重视,在查清事件真相的基础上,多次研究维权方案。鉴于加害人李××为市、区两级政协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其在事发后拒绝赔礼道歉,拒不承担医疗费用的不合作态度,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及时将事件经过和提出的四条处理意见向省政协、省政法委和全国律协作了汇报,要求依法追究加害人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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