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监察机构注重选拔高素质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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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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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央纪委法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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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鉴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的性质,各国法律都赋予廉政机构及反腐败机构较高的社会地位,并对其工作人员规定了较一般公务员更为严格的任职条件,二者互相促进,正是“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议会监察专员制度1809年诞生于瑞典。瑞典的监察专员制度在世界各国中是比较完善的。瑞典宪法明确规定,议会监察专员应该具有杰出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社会威望,清正廉洁。监察专员出身于律师,绝大部分是法官,早期通常从司法部门挑选,由议会任命,任期4年,可以连任。丹麦、挪威两国议会监察专员都由议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挪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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