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刑事习惯法在人权保障中扮演着"维护者"和"破坏者"的双重角色。国家法单纯对刑事习惯法进行改造或者予以宽容都不能解决刑事制定法与刑事习惯法的协调问题。应当建立一种刑事制定法与刑事习惯法的"互养式互动"模式,一方面在刑事制定法的制定过程,应密切关注民间知识和民间智慧,通过制度细节吸收刑事习惯法,另一方面刑事习惯法要根据刑事制定法的基本原则和行为标准自我调适。同时,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中将刑事习惯法考虑进去,给刑事习惯法留下合适的空间,适当扩大自诉罪名范围,刑事和解中也适当参照刑事习惯法来作为判断依据。通过"互养式互动"模式形成合理的法律机制,最大程度地消除刑事习惯法在人权保障中的消极性,释放刑事习惯法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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