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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新刑法第397条的罪名与罪过
引用本文:刘艳红.也论新刑法第397条的罪名与罪过[J].法学评论,1999(6).
作者姓名:刘艳红
作者单位: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
摘    要:新刑法颁布之后,关于刑法分则第397条的罪名和罪过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同时,“两高”司法解释对该条罪名的规定也不统一,因此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探讨和研究。关于罪名,本文在评析不同意见的基础之上,结合刑法中的罪数理论、法条竞合的立法方式等进行了分析,指出该条只规定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两个罪名。关于罪过,文章从刑法中的罪过理论、立法意图等方面加以分析,主张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玩忽职守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

关 键 词:新刑法第397条  罪名  罪过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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