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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上海日军战犯
作者姓名:陈正卿
摘    要:1945年7月28日,中、苏、美、英四国首脑在波斯坦举行会议,通过了《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公告》。规定日本投降的条件之一,就是惩处日军战犯。10月25日,继日本天皇无条件投降,中国境内各地日军也投降缴械,南京司法行政部就下达了调查日战犯罪行并逮捕审判令。为此,司法行政部颁布了关于日军战犯战罪种类、时限、取证等规定。战罪种类包括"计划和发动、从事侵略战争”、“谋害与屠杀”、“对平民施酷刑”、“强奸劫持妇女”等33种行为。追究时限,也明确自1931年“9·18”至1945年日军投降的14年内。罪行取证,分为人证和物证两种,除枪械、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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