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建立监控官员财产来源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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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戴文华.尽快建立监控官员财产来源机制[J].先锋队,20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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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戴文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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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7年新《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这条法律规定,对遏制腐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一罪名的适用范围和量刑标准,以及当前对官员巨额财产来源的监控和查处力度,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对官员的巨额财产来源查处不严、不细,缺乏一整套与该法律条款相配套的监控国家工作人员财产和发现其非法巨额财产的运行机制。在现实生活中,有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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